例如一企业是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一工程服务合同,由于甲方取消规划的原因,合同没有履行,甲方同意支付500万元违约金,但要求该企业开具发票方可支付款项。这种情况支付违约金支出一定要取得发票吗?
【政策】
财税〔2016〕36号明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则作了更详细的解释,明确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分析其是否依“价”而生。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整个经济业务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附于经济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如果没有成交,该违约金是独立存在的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所以上面的例子,合同未履行,业务未实际发生,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此时,对方无需开具发票,施工企业可以以合同、支付凭证、违约罚款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作为凭证附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那如果合同已履行的情况呢?
购买方违约:合同已履行,业务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罚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价外费用来处理。那么销售方应将违约罚金并入销售额开票,施工企业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销售方违约:合同已履行,由销售方支付违约罚金,对于购买方而言,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开票。施工企业可以以合同、支付凭证、违约罚款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作为凭证附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建筑财税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