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税率为9%,
按工程款全额计税,可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如适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老项目),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率25%(包含建筑工程企业),优惠税率(如高新技术企业15%)
4个人所得税
企业需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员工的不同类型有所不同。
特别的醒:如果建筑企业接收到个人代开的发票,要区分清是按经营所得计税还是按劳务报酬计税,如果是按劳务报酬,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城建税
计税依据:增值税税额,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不同,税率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
6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增值税税额,税率教育费附加:3% + 地方教育附加2%。
7印花税
涉及建筑合同的印花税率为0.03%。
建设工程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同载明的承包金额(不含增值税)。
若合同未明确区分不含税金额与增值税,则以合同总金额(含税)为计税依据。
8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等属于应税污染物。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 -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像在一些环保要求较高的地区,建筑企业的环境保护税缴纳不容忽视,若某建筑项目施工面积大、扬尘产生较多,相应的环境保护税支出也会增加。
9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如果施工企业将采挖的砂石对外销售,应当办理采矿证,并依法缴纳资源税。如果将将采挖的砂石废弃,应当不存在缴纳资源税。作为其他企业将施工企业建筑废弃碴土,通过筛选、清洗、破碎、分离、重塑等技术手段制成水洗砂、混凝土骨料,因不存在“开采”行为,未涉及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开发应税资源, 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
1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暂按1%预缴增值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二级分公司下设的项目部,不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3城建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按照项目所在地适用城建税税率,如存在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适用城建税税率差,不补缴或退税。
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按照项目所在地适用教育费附加率,如存在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适用教育费附加率差,不补缴或退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7月1日正式实施的印花税法,17个你所关心的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总局:印花税法实施48问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由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6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项目实际开工之日,一般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合同等相关资料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起始时间为准。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为工程项目实际完工之日,一般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等相关资料载明的工程项目竣工时间或落款时为准。
——摘自《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知多少》(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7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件规定: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来源:建筑财税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