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包工模式:政策延续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继续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
企业需在合同中清晰界定业务模式,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核查。
甲供工程模式:取消简易计税
新政取消了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格,统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9%税率)。
过渡期安排: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仅签订合同但未实际按简易计税申报的,可能无法适用过渡政策。
建议企业梳理老项目、更新新项目的税负预测模型,并在合同中明确计税方式和发票类型。
包工包料/EPC工程模式:规则重构
新政以“一项应税交易”概念取代原“混合销售”,并规定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单一税率或征收率。
具体影响:销售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统一按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安装服务部分不再单独适用9%或3%的税率/征收率。这将可能导致企业税负上升,影响利润。
对于包含高价值设计服务的EPC项目,如何界定“一项应税交易”及判断“主要业务”仍有待明确,企业需与税务机关沟通。
二、 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的增值税影响
建筑材料
商品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取消简易计税选项,统一按13%税率适用一般计税。这可能导致生产企业利润压力增大,并可能通过提价传导至下游建筑企业。建筑企业需确保取得税率为13%的合规发票。
砂石:将简易计税适用条件从“自产”明确为“自行采掘”,解决了机制砂石是否适用的长期争议。非自行采掘(如外购原料加工)销售砂石,须按13%税率一般计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以废渣、建筑垃圾等资源生产的砖、砌块、混凝土等产品,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比例50%或70%)得以延续。
人工成本
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
取消简易计税(含差额纳税)选项。
统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但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社保等款项。
此变化可能导致劳务派遣企业利润下降,并通过定价传导影响建筑企业用工成本。
劳务派遣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
取消差额纳税选项。
统一按全部销售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目前减按1%)。
三、 税收征管关键变化
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
新政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款后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服务开始当日”孰先原则确定,并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纳税。
这与原规则下通常在服务完成后确认纳税义务相比显著提前,对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出挑战。
建议企业:优化合同付款条款、加强合同与收款台账联动管理、统筹前期进项抵扣以缓解现金流压力。
简易计税方法下分包款扣除的发票开具规则变化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分包款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总包方:计缴增值税规则不变,但开票方式改变。
对业主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减少。
企业需更新内部发票管理流程,确保分包发票备注栏信息规范完整,并修订合同涉票条款。
四、 核心影响与行动建议
系统性影响:新政对建筑行业的税负结构、合同管理、资金安排、发票合规和会计核算产生系统性影响。
企业行动建议:
全面梳理项目:区分新老项目,准确适用过渡政策。
更新管理模型:重新评估不同业务模式下的税负与盈利,更新投标报价和成本测算模型。
优化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业务模式、计税方式、付款节点、发票类型等涉税事项。
加强进项管理:确保采购环节取得足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材料采购。
强化发票合规:适应新的开票规则,加强发票开具、接收和审核的全流程管理。
主动沟通确认:对于政策执行不明确之处(如EPC主要业务判定),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总之,增值税法的实施标志着建筑行业税务合规进入新阶段,企业需主动应对,将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治理效能,以防范风险并把握发展机遇。
来源:建筑财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