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配备检查记录仪。
各级住建监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推广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在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推广应用工作。
2、检查记录仪应具有录音、录像(分辨率不低于1080P,帧率不低于30Hz)、拍照(分辨率不低于2K)、本地存储(空间不低于64G)、自带行走轨迹记录(基于北斗定位)及无线传输(应支持断点续传)等功能,具备足够的广角及防水防尘功能;支持下一步与广州市建设工程融合监管平台对接和调用查看。
不得指定检查记录仪的品牌和型号。凡是符合通知所列明的技术指标且遵从国标GB/T28181—2022的各形式类别的设备均可纳入检查记录仪使用范围。
1、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查记录仪使用及管理制度,结合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具体情况,细化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区域、每次检查路线、点位及关键环节、重要部位。既要保证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频次,又要确保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全覆盖检查。
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次。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关键部位环节检查情况进行完整影像记录。
3、施工单位应在每日下班前,安排专人对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进行一人一档的整理存储,《施工安全日志》应包含影像资料中的安全管理内容,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备查。
4、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存储留档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如因存储保管不善、存储设备损坏、网络安全防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影像记录完全缺失的(应每日至少提供一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视频),视为未按照要求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
1、强化应用检查
各级住建监管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开展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与《施工安全日志》内容的对比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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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通知要求落实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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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督促项目整改2次(不含)以上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项目施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进行立案查处。
2、实现远程巡查。
下一步,在广州市建设工程融合监管平台和广州住建APP相关功能更新上线后,各项目施工单位要督促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要求及时注册融合监管平台和广州住建APP个人账号,并按照功能指引上传检查记录仪相关点位、轨迹和影像资料。
各级住建监管部门要通过融合监管平台和广州住建APP强化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佩戴使用检查记录仪的远程巡查,严格执法,督促施工单位提高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