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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非起重设备(挖机、桩机等)进行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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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进场时,应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查询相关人员证件信息,对人对证,严禁未持证人员开展起重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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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前,信号司索工应检查吊物情况,严禁长短料混吊、捆绑不牢、料斗过满等违反“十不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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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及惩戒制度,对违反规定,涉险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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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员要将起重吊装作业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检查内容,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施工安全日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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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长度不足 1.2 米的材料吊装作业,须使用料斗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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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等材料简易搭设支架进行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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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在建项目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组织起重吊装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再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对起重吊装作业的重视程度,强化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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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排查起重设备、吊索安全状况,核查料斗配备以及散料吊装情况,并填写《施工现场吊索钢丝绳自查表》(附件 1)备查。对于施工现场存在使用非专业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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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项目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流于形式、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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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要将起重吊装作业作为重要监督内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来源:建筑管理